2006年7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送货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章先生问:
  前几天,我在一家标有“免费送货上门”的电脑专卖店买了一台电脑,货款付清后,商场派人送货。可是在送货途中突然下雨,导致电脑被淋湿并发生了严重故障。我要求专卖店更换一台电脑,可是遭到了拒绝。其负责人说,专卖店和我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他们送货上门只是为方便顾客而采取的一种售后服务措施。请问专卖店的这种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本报作答: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脑店的“免费送货上门”实际上是你与专卖店的买卖活动中的一个附加条件,而且此条件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你与专卖店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如果在运送途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货物损毁,专卖店应当重新交付相同质量的货物。专卖店拒不调换电脑属于违约,你有权单方面解除这种买卖关系,拒收电脑,并要求专卖店退还货款。